董事會會議在X省(市)X市X區X街公司X會議室舉行。董事會全體董事XX先生、XX先生、XX女士出席會議。本次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XX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由董事長XX先生主持,董事會秘書XX女士記錄,經全體董事協商一致通過如下決議:
1.同意全體股東終止XX公司的合營合同。,公司解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成立清算委員會,負責公司的清算工作。清算委員會由XX先生、XX先生、XX女士組成,其中XX先生為清算委員會主席
(4)同意職工經濟補償5.同意聘請XX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公司清算審計
董事長(簽字)
出席董事(簽字)
記錄人(簽名)
x年日期
相關知識:公司解散的條件
1.一般解散的原因。解散的一般理由是,只要有解散的理由,公司就可以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事由為:(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繼續存在,并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可以繼續存續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強制解散的原因。公司強制解散的理由,是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因某種情況責令解散。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強制解散的主要原因有:(一)主管機關的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解散的,應當立即解散。(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三)被吊銷營業執照。(三)請求解散的理由。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當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并繼續存在時,會給股東利益造成巨大損失,這是其他手段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我們致力于打造優質的法律服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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