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起勞動爭議訴訟案為例,說明仲裁請求權(quán)對整個勞動權(quán)益保護的重要性。首先,本案的主要事實是:白先生于2005年10月14日加入公司擔任保安員,月工資由2000元逐步提高到4000元。公司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也沒有按規(guī)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進入公司以來,白某休息日工作146天,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23天,公司沒有支付任何加班工資。2008年8月26日,公司電話通知原告“在家休息”。2008年11月20日,白某提出勞動仲裁,本文所稱的“不當”仲裁請求,是指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權(quán)利,或者可能導(dǎo)致勞動者在所引用的案件中無意放棄部分權(quán)利的仲裁請求,在勞動局有關(guān)人員的指導(dǎo)下,白某在勞動仲裁申請書中提出了四項仲裁請求:
1.于8月31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
2.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支付2.8萬元(按每月4000元計7個月)
3.要求支付加班費4.8萬元
4.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6萬元(按月薪4000元,工齡4年4個月計算)
上述仲裁請求主要有五個不正當方面:
1.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和解除時間不正當
2.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未列明
3.未簽訂勞動合同就計算月工資標準合同錯誤(4)經(jīng)濟補償月工資標準錯誤5.公司不需要承擔社會保障責任
第三,仲裁請求權(quán)——從勞動者權(quán)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fā),如果允許作者代理仲裁案件,建議委托人根據(jù)不同的維權(quán)策略選擇以下兩種仲裁請求方案方案一:如果Bai愿意繼續(xù)在公司工作,請求事項如下:1.請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為申請人安排工作,8月25日后計算并發(fā)放工資,2008年按照約定的工資標準和國家規(guī)定
2.要求支付加班費共計4.8萬元
3.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中未支付的部分(按每月應(yīng)支付的工資總額,從2月1日起,2008年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此項暫按45770元計算,至2008年11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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