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權侵權是否可以通過銷售獲得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債權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停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的情況,判決賠償50萬元以下。” 第二,什么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法第47條?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二)未經合著人許可,擅自將合作創作的作品發表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私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 剽竊他人作品(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電影制作或者類似電影制作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七)使用他人應當支付報酬的作品,不支付報酬的;(八)出租電影作品的作品、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采用類似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的錄音錄像制品,(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書刊的版面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在直播或者公開場合傳送、錄制現場表演的;(十一)其他侵權行為,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權人的銷售金額仍然很容易被查處。銷售金額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犯著作權的情況決定,而人民法院判決的民事賠償標準一般在50萬元以下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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