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3)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公司,除有上述第(四)項、第(五)項情形外,股東會應當根據解散事由作出決議,并根據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組。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事由是:(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繼續存在,(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強制解散的原因是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責令解散由于某些情況而解散。公司強制解散的理由有:(一)主管機關的決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解散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當立即解散(二)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有關部門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3)被吊銷營業執照。我認為公司解散將使我的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我建議您來律霸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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