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的條件判斷標準1.資不抵債(或無力償還)-現金流量標準2.超債(或無力償還)-資產負債表標準3.停止支付-外部行為標準構成要件(或無力支付):債務人破產;債務達到清償期限的;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金錢或債務;債務超過(或無力償債):債務超過實際資產;未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還款因素;債務,無論到期與否
停止支付:是債務人根據主觀意愿作出的外部行為,不是客觀財產條件;包括明示、默示和其他行為;停止貨幣債務到期制度(1) 它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事實狀態(2)它必須符合法律。作為破產原因,法律事實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復合的,各國關于破產原因的立法一般都是采取單一的規定,即唯一的理由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采取復合規定與單一規定并存的復合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為資不抵債,在國際上也被稱為“非流動性”和“現金流標準”。它意味著“債務人已經完全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且沒有足夠的現金流來支付正常業務流程中現有的到期債務”。破產的認定不以債權人的清償請求為必要條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稱“破產”,國際上稱為“資產負債表準則”。主要是指企業法人資產負債表上各項資產之和小于其全部外債。這一標準的依據是,破產意味著財政困難。但是,由于該準則依賴于債務人控制的信息,當能夠證明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同時清償全部債務時,采用資產負債表準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企業有充分理由申請破產程序。此時,如果企業管理層既不申請破產,也不采取積極措施救助企業,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甚至實施資產處置或個別清算導致企業負債財產減少,損害債權人權益的,依照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限制其清償將“破產”改為“明顯缺乏償付能力”。根據這一限制,破產程序不適用于無力償付但仍有償付能力的企業,這一標準代表了破產法起草的指導思想,即鼓勵破產程序的適用,特別是重組式破產程序(重組和解),積極清理債務,避免社會上大量債務積累和資產閑置,降低企業長期困難的道德風險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重整或者清算。《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合伙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不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以上也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您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有很多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服務,我們也支持在指定區域在線選擇律師,且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資料第9條:破產法司法解釋全文(2018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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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志強律師,1983年5月出生,系石家莊第一看守所法律服務辦公室常駐律師、法律顧問,石家莊律澤法律特約法律顧問,北京融吧金融特約法律顧問,河北省司法廳直屬律所——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理論水平,辦案認真負責,恪守職業道德,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擅長死刑辯護、經濟犯罪辯護、財產犯罪辯護、涉黑涉惡辯護、暴力犯罪辯護、詐騙犯罪辯護以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服務熱線:15373982619(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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