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辭退、開除、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愿辭職的爭議
(二)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規定的爭議,培訓與勞動保護(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1)東城、西城、崇文等地的中央和市級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北京市宣武區、海淀區、朝陽區、石景山區、豐臺區(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駐北京辦事處或分支機構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第三,用人單位,與勞動爭議案件結果密切相關的勞動者和第三人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4)原告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勞動仲裁時應提交下列材料:(1)請愿書。原告應如實、準確地填寫上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原告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員會,一份由原告保管。原告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原告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書等證明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4)原告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原告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的,原告應當提交。被告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場所等);被告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戶籍、現居住地、聯系電話等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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