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有何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解散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3)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被吊銷營業執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公司。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批準,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造成重大損失的,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同意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解散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分別(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4)清償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清償后處分公司剩余財產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不得清償債權人,清算組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賠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按照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有需要溝通解決的問題。如果你對內容不清楚,你還想了解更多。建議您及時向律霸在線律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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