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例如,雇主拖欠雇員工資的糾紛,從拖欠之日起計算。當勞動者知道后,或者經過反復催促,往往超過訴訟時效,勞動者的“血汗錢”往往很難拿到。對此,市高院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拖欠、扣費糾紛時,市各級法院不能簡單地以糾紛發生的時間作為糾紛發生的日期,而應從勞動者追索權被駁回之日起計算,為避免不法單位借“處方”逃避法律責任,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勤勞問題的答復》中對此作了解釋: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承諾支付額外勞動報酬的期限屆滿的,或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請求被拒絕的,一般視為發生爭議,勞動者應當在勞動法規定的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未明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承認拖欠勞動報酬,但未明確支付日期的,爭議發生的時間可以自勞動者追索之日起計算。鑒于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金額、時間、領取人姓名、簽名等書面記錄在案,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勞動者自勞動報酬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的,實際追索勞動報酬的期限以2年為限。收回兩年以上的報酬,用人單位無異議從目前實際情況看,大多數不按時支付的用人單位會做出“等到經濟形勢好轉”和“一定時間支付”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正當合理的期待,不應認為發生了糾紛。由于單位處于有利地位,工人們往往在單位欠薪時忍氣吞聲,以保住工作。因此,對糾紛的發生可以從寬理解。但由于勞動部規定,工資記錄應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報酬單位的追索權可以限制在兩年以內。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爭議確實發生,勞動者應當在《勞動法》規定的60天申請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什么是“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當你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你的權利被侵犯的時候就應該開始。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法律推定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如果老板按照所謂的“規矩”(不合理)給你換了職位,給你減薪,那你就知道你的權利受到了侵犯,這一天應該是“勞動爭議日”。如果你當時忍氣吞聲,過了三個月,老板又多花力氣找你麻煩,你真的受不了。再投訴一次,證明你當時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勞動爭議發生后延長仲裁期的“正當理由”是什么,為時已晚,當事人一方請求工會或者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助解決的,或者個人患有重大疾病,影響權利行使的,可以作為未及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正當理由”,但在上述情況消失后,當事人仍有權在60日內提出訴訟請求。
上海市高級法院民事一庭的解釋借鑒了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向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病患者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把握“正當理由”。在實踐中,可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他們已經向有關部門報告了情況或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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