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化趨勢的日益明顯,各國之間的聯系和交流不斷加強,各國人民有機會相互了解和交流。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的婚姻或者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婚姻,在中國法律上是涉外婚姻。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那么,外國婚姻法有哪些規定?外國婚姻法有何規定: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自愿與外國人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到省內,自治區和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申請婚姻登記,應當分別持有下列證件:(一)戶口簿(含身份證);p> (二)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婚姻狀況(未婚、離異、喪偶)的證明,職業、工作性質和本人申請結婚的對象
(1)個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2)公安機關核發的外國人居留許可證或外事部門核發的身份證明,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明(3)婚姻狀況經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證明(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明(無國籍要求)<>(二)公安機關核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三)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學校核發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職業、申請結婚的證明,本人所在單位縣級以上事業單位,男女雙方申請結婚,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下列中國公民不得與外國人結婚(一)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保密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秘密的人員(二)正在勞動教養和服刑的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證件齊全,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可以持證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男人和女人的照片。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準予結婚登記,并在一個月內發給結婚證。結婚證應當粘貼雙方照片,并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根據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判斷婚姻的實質要件。如果婚姻的實質要件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并且是有效的,那么婚姻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是有效的。提倡這一原則的理由是,婚姻也是一種契約關系。根據“以地為主”的原則,適用結婚地法律。而且,這一沖突原則相對簡單,易于實施。一些國家還認為婚姻涉及公共秩序,不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不承認其效力這一原則在世界上已被廣泛采用,包括美國許多州、一些拉美國家、阿根廷、巴西、中國、,但是,簡單地適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原則,很容易造成規避法律的現象,“遷徙婚姻”或“跛足婚姻”
根據這一原則,婚姻的實質要件是根據當事人的屬人法來判斷的。究其原因,婚姻是一種身份關系,應該用當事人的屬人法來解決身份和能力問題。目前,法國、意大利、比利時、波蘭等歐洲大陸國家以及日本、泰國等國以當事人所在地法律為屬人法,英國、丹麥、挪威和英聯邦國家以當事人居住地法律為屬人法。這一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當事人逃避法律和“移民婚姻”的現象,但當事人的屬人法可能與婚姻締結地的社會秩序相沖突,影響婚姻的效力,當夫妻的屬人法不一致時,國際上一般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例如,《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典》第17條(3)婚姻締結地法律和當事人屬人法的混合適用。混合適用原則可分為兩種情況:1.以結婚地法律為主,當事人屬人法為輔。一般來說,選擇適用的代碼是有條件的。例如,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44條規定:“瑞士婚禮的實質性要求受瑞士法律管轄;外國人之間的婚姻,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的要求,但符合一方國內法的要求,仍然可以舉行。”但它也規定了法律規避的無效性。前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采用了這一制度,以當事人屬人法為主,婚姻締結地法為輔。例如,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婚姻的實質性要求應符合有關當事人的屬人法,但外國人如果想在匈牙利結婚,必須遵守匈牙利法律的規定。前南斯拉夫、德國等國采用這一制度,混合適用制度消除了適用結婚地法律和當事人屬人法所帶來的消極后果,它靈活可行,已被越來越多地采用,綜上所述,婚姻司法的適用需要親自適用,不能委托他人。如果我們在我國結婚,無論我們有什么身份,都需要遵守我國的婚姻法,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婚姻登記。以上是外國婚姻法規定的具體介紹。如果你對外國婚姻有任何疑問,請咨詢我們的律師
在中國,涉外婚姻的離婚手續是什么
如何申請結婚證,您需要體檢才能拿到結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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