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有哪些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侵權案件可以通過證據鑒定直接解決。本文主要研究第二類侵權案件,即需要對雙方作品進行比較,以確定被控侵權人是否存在抄襲行為,對于這類侵犯藝術作品著作權的案件,可以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侵權案件可以通過證據鑒定直接解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第二類侵權案件,也就是說,我們需要對雙方的作品進行比較,以確定被告侵權人是否存在抄襲行為。對于這類藝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步驟和方法,筆者認為應當從采取主義的角度借鑒任何值得借鑒的思路和方法,這也是許多學者研究美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原因。但是,在學習和借鑒國外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同時,也要注意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價值觀。基于這一原則,筆者吸收和理解了各種相關的方法和理論,結合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提出了自己解決藝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方法,第一步是確定藝術作品著作權人權利的有效存在;第二步是確定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保護范圍,包括觀念與表現、原創性、整體與部分等的認定;第三步是確定被控侵權人的行為,包括接觸權利人的作品、認定抄襲、合理使用;第四步是侵權行為的最終認定和侵權責任的確認,包括對停止侵權和賠償數額的理解2.美術作品委托創作的注意事項當今藝術家提出的許多問題都與委托創作有關,如單位委托藝術家創作、定制作品等。對于壁畫作品,有必要通過委托創作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可以約定作品創作后,畫家雖然不是財產所有人,但在拆除時應注意如何保護畫家的著作權。談到藝術作品與載體的關系,實質是藝術作品原載體的轉讓是否影響著作權的行使。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藝術作品的產權轉讓后,只涉及作品的展覽權,其他權利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這些權利仍然屬于畫家。例如,當畫家向出版社提交手稿時,他行使著作權。如果原稿的產權不給出版社,他可以要求出版社歸還。如果你把一件藝術品賣給酒店或拍賣行,那就是產權,版權仍然是畫家自己的。到目前為止,這在法律上應該是毫無疑問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識不強,雖然現行《著作權法》還有待完善,但藝術家維權基本上有法律依據。在如何與畫家達成協議方面,如果是國家工程,需要畫家完成題材的創作,就要充分考慮各種可能性。比如,畫家委托的畫是委托人獨有的,還是允許作者重新作畫?這是藝術品與其他作品最大的區別。作者的重畫不叫復制,而是兩幅原作。我聯系過一位攝影師,他的攝影作品不全是直接拍攝的,有復印件,他在每一幅攝影作品上都有簽名。這不同于畫家重畫自己的作品,其實是原作,因此,項目組織者和畫家應該對是否允許另一幅作品出現在項目之外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委托人無權禁止畫家再次作畫
所謂原創性,是指作品必須由作者獨立創作,而不是抄襲或抄襲他人。獨創性不同于專利法和商標法規定的創造性。從理論上講,盡管這兩部作品在內容和形式上非常相似,但如果是作者獨立創作的,就被認為是原創的。可復制性是指作品必須被他人感知,并且可以被復制,而那些仍在作者腦海中的想法或故事情節,由于不為他人所察覺,因此不構成作品。它可以被其他人感知,包括通過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可以在機器和設備的幫助下被其他人感知。作品還必須能夠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口頭作品: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等的口頭創作,沒有任何固定的載體)。但是,要保護口述作品,還需要有一定的物質形態,如被記錄或被他人記錄。如果不固定,口頭作品就無法得到實際保護。口述作品的著作權是法律承認的。口頭作品的作者是獨裁者,而不是記錄者或復制者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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