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公司后被收購公司職工工資如何處理,原勞動合同有效,原勞動合同由收購人繼續履行,因此勞動者的工資不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規定:(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住址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地點(5)工作時間、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等事項,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者出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而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上述知識是小編對“被收購公司員工工資如何處理”問題的回答。收購公司后,原勞動合同有效,原勞動合同由收購方繼續履行,職工工資不變。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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