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將實收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為認繳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二是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三是簡化了公司登記的登記事項和文件
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減輕了投資者的負擔,方便了公司的準入,激發了社會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創新創業,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有利于鼓勵個體創業,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為工商部門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誠信體系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的新規定
核心內容:2014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注冊資本的實收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即新公司實施后,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事項,并首先在公司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的實收制度和認繳制度是企業登記過程中注冊資本的兩種模式,二者的區別在于:實收制度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數額,相應金額的資金必須存入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實收制度需要占用企業的資本,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業的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運營效率,認繳制度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不需要領取驗資證明。認購登記制度不需要占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一是減少投資項目的審批,盡量縮小審批、審批和備案的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的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備案的項目,應當簡化手續,限期完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要加強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管理,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和引導作用,二是減少生產經營活動的審批項目。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盡量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的許可證,盡量減少對各類組織及其活動的認定三是減少資質許可證的數量,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予以撤銷;按規定需要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水平進行考核的,應當得到有關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的明確認可四是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違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第二,2014年新《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除其他規定外,根據2014年最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可以獨立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應當載入公司章程,將《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國務院行政法規和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收注冊資本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舊《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初始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的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國務院行政法規和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額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通過以上的知識你已經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況更復雜,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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