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以下列形式創作的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頭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影視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素描和其他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p>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作品的著作權,依照中國與作者所屬國家或者經常居住地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一次在中國出版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作品,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未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未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受著作權法保護首先在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發表如何確定著作權主體又稱著作權人,即依法享有文學、藝術、科學作品著作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國家也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劃分依據的是取得著作權的方式。原主體是指作品完成后,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直接享有作品著作權的人,沒有其他基本權利。一般來說,它是作者。在特殊情況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組織也可以成為原著作權主體繼承人:通過轉讓、繼承、捐贈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權的人。根據著作權人的國籍劃分:由于著作權法嚴格的地域性,對內與對外的處理方式存在明顯差異;3.完全著作權主體與部分著作權主體。按主體著作權的完整性劃分完整主體:指享有其作品全部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作者部分主體:指通過轉讓或者繼承取得部分著作權的人(1)作品的作者一般是完整的版權主體。如果作者將其部分或全部著作權轉讓給他人,則他只有部分著作權或人身權利,然后作者成為著作權主體的一部分。(2)在某些情況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權主體。例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人為作者時,自然人的作者不是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應當注意留下權利證據,正確規范地在作品上署名。對一些難以證明的作品,應當及時辦理著作權登記,包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一旦發生糾紛,將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權利如何簽署義務作品的版權所有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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