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情況下,我們可以了解到,包辦婚姻,特別是在偏遠的農村地區,是由父母為了家庭的利益而進行的,而不必詢問當事人的意愿。此時,當事人并不希望婚姻得到法律的支持,今天,讓我們來看看關于包辦婚姻是否有效的問題的答案
首先,利益包辦婚姻是否有效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禁止包辦婚姻,商業婚姻和其他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但是,對包辦婚姻的效力沒有明確規定。1980年《婚姻法》修訂前,由于法律沒有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按照離婚程序處理這類婚姻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者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的意愿,被迫安排婚姻、索取財產,一方要求離婚的商業婚姻,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感情,婚姻將分為兩部分,應準予離婚;如果他們結婚多年,有了孩子,在夫妻之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應該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決定離婚,也可以不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夫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還規定,包辦婚姻、變賣婚姻、變賣婚姻的,視為夫妻關系破裂,一方婚后立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多年但尚未建立夫妻關系的,一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準予離婚。從以上司法解釋來看,這種婚姻實際上是有效婚姻,而不是無效婚姻。因為離婚的前提必須是有效婚姻的存在,如果婚姻本身無效,就不會有離婚。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過程中,雖然有人主張將包辦婚姻和商業婚姻界定為可撤銷婚姻,也有人主張將包辦婚姻和商業婚姻界定為無效婚姻,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四種:重婚、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不該結婚的婚前疾病和婚后未治愈的婚前疾病,而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則不屬于契約婚姻和商業婚姻。因此,可以斷定這種婚姻并非無效。買賣、包辦婚姻雖然不是無效婚姻,但不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從審判實踐來看,商業婚姻必須是包辦婚姻,而包辦婚姻通常是第三人脅迫的結果。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這種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可以撤銷,也就是說,這種婚姻原則上是可以撤銷的,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我們可以知道,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包辦婚姻仍然會根據婚姻糾紛的問題進行分類處理,不愿被脅迫結婚的屬于可撤銷婚姻,包辦婚姻是否有效的問題已經解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原則申請解除婚姻關系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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