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小姐于2008年4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出納工作,公司一直未與王小姐簽訂勞動合同,王小姐因擔心自己提出簽訂合同會讓公司不快,可能影響與公司的關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約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較大,且與公司經理之間因為工作原因產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經理有時候也在工作上刁難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漸萌生退意。2009年7月,王小姐以不能勝任公司工作為由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
王小姐于2009年8月1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0元。審理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于2009年11月出具裁決書,僅支持了王小姐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32000元。王小姐有些納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從入職第二個月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個月,減去第1個月,應該支持15個月,怎么就判了8個月呢?
【律師解惑】
北京勞動仲裁律師趙-恒律師認為,本案中有兩個典型問題: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少個月?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雙倍工資的起算是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這一點王小姐的理解完全沒有錯。。
那么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長時間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勞動者離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已經給了明確的答案“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入職滿1年時,已經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只需要辦理一個補訂合同的手續而已。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11個月。
2、請求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時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訴訟時效從入職第2個月起算還是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勞動報酬,應當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賠償金性質,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在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北京勞動仲裁律師趙-恒律師認為,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并不屬于勞動報酬,而是因違反法律的一種懲罰。所以雙倍工資請求的訴訟時效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2008年之前入職的,從2008年2月計算)。目前北京地區司法界已經基本達成共識:雙倍工資請求的訴訟時效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本案中,王小姐雙倍工資的請求從2008年5月1日開始計算,到2009年8月1日王小姐提起仲裁時,2008年5月、6月和7月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了時效,因而沒有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趙-恒律師提醒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差額時,應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趙-恒律師,法律碩士,北京勞動法專家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北京勞動法顧問網(www.2008law.com)創始人。趙律師聯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電話:1391188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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