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務作品的權益歸屬是否合法,職務作品的權益屬于單位是合法的,職務作品是指法人或者機關、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創作的作品,完成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任務。任務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組織中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品的作者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單位有勞動關系,作者有權從單位領取固定的勞動報酬,享受本單位為職工提供的工作條件,接受本單位在勞動合同范圍內安排的任務,(二)創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本單位的性質提出的任務;(三)創作屬于作者的職責范圍,而單位應當指定作者完成一些超出作者職責范圍和本單位正常業務范圍內的作品,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不屬于法定作品。如果作品是按照單位的意愿創作的,那就不是崗位的作品,而是單位的作品,也就是說,單位應當視為作者的作品
(二)如何確定服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服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作了明確規定送達,即除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外,被送達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在其經營范圍內有優先使用權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要根據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作者有署名權,如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其他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規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的在役作品,作者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而法人或者無法人資格的單位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對作者進行獎勵,我們實際上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在創造就業崗位時,利用單位的一些物質條件或者在單位的指導下創造。此時,職務類作品的所有權應屬于擁有職務作品著作權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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