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集體企業的產權主體是聯合經濟組織、集體企業職工群眾和職工個人。這里所說的集體企業,是指所有權屬于勞動人民的真正的集體企業。實際上,由于改革的深入,很多集體企業進行了多元化投資,包括國有單位的投資,企業或其他法人
(1)聯合經濟組織:1.聯合經濟組織是集體企業在一定范圍內自愿參加形成的經濟組織。它對集體企業具有指導、維護、協調和服務的功能,對自己的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行使產權主體的功能
聯合經濟組織的資產主要來源于合作基金、資金占有費、管理費等,企業支付的利潤和自身經濟活動形成的資產聯合經濟組織的資產屬于成員企業范圍內的職工集體所有對于尚未建立聯合經濟組織的單位,集體企業管理組織或者集體資產管理組織暫時履行共同經濟組織的職能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是指集體企業的全體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和離退休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所有資產主要來源于企業職工的資本投入和共同勞動積累,職工個人擁有的資產主要來源于職工個人以貨幣或實物形式向集體企業投資的資產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第二,《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補助、扶持等方式向集體企業投入貨幣性、實物性、無形資產的,投資時沒有約定投資或者債權關系的,界定為集體資產,“主要是指國家政策為解決城鎮知識青年和失業青年就業問題而設立的集體企業,由勞動人民自愿、自主創辦的,在創辦初期和發展過程中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給予補助和扶持的集體企業;投資時沒有約定投資關系的,所形成的資產為集合資產。國有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三產”集體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搞活本單位經濟或者解決本單位富余人員再就業問題,按照支持集體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雙方協商解決維護各類投資者權益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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