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糾紛可不可以打到高院
勞動糾紛案件能不能打到高院,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但普通的勞動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二審到中院后就是終審了,打到高院的情況是比較少的。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哪些案件屬于勞動爭議案件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勞動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6、部分社會保險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9、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10、因企業自主改制產生的爭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勞動糾紛可不可以打到高院”問題進行的解答,勞動糾紛案件能不能打到高院,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但普通的勞動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二審到中院后就是終審了,打到高院的情況是比較少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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