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屬于本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批準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就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訂立合同的,從其約定,職務發明創造可以分為兩類:
(1)第一類是通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發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應當屬于用人單位。(二)在完成本單位分配的工作任務時完成的發明創造;在現實生活中,單位工作人員不僅要承擔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工作,還要接受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因此,對法律中的“單位任務”一詞有兩種不同的理解方式。執行單位交辦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下達的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托等短期或臨時性任務。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和必要的物質條件密切相關,應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包括未向社會公開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術資料等)進行的發明創造;但是,如果僅僅使用了該單位的少量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而這些物質條件的使用與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就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而言,不能視為職務發明創造,當事人申請專利權時,應當依法向司法機關承認,特別是對于不同類型的服務作品,所認定的專利權類型也不盡相同。對認定相關條件有異議的,應當追究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如何認定非職務發明專利、如何認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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