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本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批準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就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訂立合同的,從其約定,職務發明創造的一般類型可以分為兩類:
(1)第一類是單位進行的發明創造。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發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應當屬于用人單位。(二)在完成本單位分配的工作任務時完成的發明創造;在現實生活中,單位工作人員不僅要承擔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工作,還要接受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因此,對法律中的“單位任務”一詞有兩種不同的理解方式。執行單位交辦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下達的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托等短期或臨時性任務。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和必要的物質條件密切相關,應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包括未向社會公開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術資料等)進行的發明創造;但是,如果只使用了少量的該單位的材料和技術條件,而這種材料和技術條件的使用與完成發明創造無關,不能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職務發明和專利在發明過程中使用了本單位的資金和資源,所以職務發明和專利屬于本單位。為了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單位和發明人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合同中需要明確專利的所有權和歸屬,避免將來的糾紛
職務發明的侵權責任是誰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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