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權又稱著作權,是指作者和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著作權的保護主要包括著作權的基本原則、保護主體、保護客體、保護內容、保護期限和侵權的法律責任等。也就是說,一締約國將其他締約國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作為本國國民的作品加以保護。這是雙邊和多邊協定中幾乎普遍采用的一項原則。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給予“原產國待遇”,也就是說,作品享有與作者所在國或作品首次出版國同等的著作權保護。一些泛美公約適用了這一原則。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給予“第三國待遇”,也就是說,A國的作品的版權授予B國的作品就是C國的作品的版權。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締約國國民的作品享有平等的著作權保護。第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1.公民作品的出版權和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生命及其死亡后50年,在他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結束。如a于1980年3月4日創作,但未發表,a于2000年10月1日死亡的,其發表權和著作權的保護期自1980年3月4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著作權(署名權除外)外,出版權和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至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作品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和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止。但作品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不再受保護。合作作品的出版權和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生前加死亡后五十年,截至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乙雙方于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部作品,如甲方于1990年8月1日死亡,乙方于2000年10月1日死亡,則該作品的出版權和著作權的保護期自1980年3月4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作者不明的,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在司法實踐中,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進行登記后,可以依法享受著作權保護。具體情況要結合實際處理。如果對有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或者著作權受到侵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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