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應當由勞動者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3.贍養費和法院判決、裁定需要代扣的贍養費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這里的扣除是指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扣除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下列減薪:1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工廠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的(3)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有關,經濟效益下降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總額的1倍至5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
因此,用人單位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雇員有權要求雇主付款。用人單位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補償金。當然,員工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和補償金,員工往往擔心自己的舉報或仲裁會使自己面臨一些風險,比如用人單位可能給自己留下不好的印象,甚至會想辦法打發自己。應該說,一切維權活動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明確自己的權益,注意收集各種證據,包括證明我們曾在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拖欠或扣減員工工資的事實,為了在勞資糾紛中獲得有利的地位,在公司想扣除員工工資之前,最好先了解具體情況,并在網上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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