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發差額;如果員工逾期不付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責令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追加賠償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依照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無故拖延支付職工工資,或者因延長工作時間拒不支付職工工資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要額外支付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并承擔行政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第三,如果雇主拖欠工資,工人應該怎么辦。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追加賠償,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同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內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讀者需要法律幫助的,歡迎到律霸咨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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