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要求返還已按海關規定支付的訂婚禮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生活費前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適用,以離婚為條件,生活確有困難時,應考慮下列因素:(一)為結婚,全家共同借錢,(2)家庭成員無固定收入;(3)家庭成員有重大疾??;(4)其他突發事件,家庭生活困難,支付人對其生活困難負有舉證責任(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全額返還彩禮(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不共同生活的,一般應全額返還(3)根據付款人的困難程度,決定返還金額(4)根據結婚年限確定返還金額。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同居時間為準。在實際同居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可以按總額的一半以上酌情退還聘禮;在實際同居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以酌情退還一半以上的金額;如果超過兩年,將不予退還。(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退還金額。因付款人過錯造成夫妻關系破裂的,不予退還。因受贈而生活確有困難的,受贈數額可以減半確定;因受贈人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男方支付聘禮后,男方與女方未辦理結婚手續,或者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可相應增加退費金額,他們沒有共同生活的請求,那么要求返還訂婚禮物的請求可以被法院接受。在懷孕和離婚的情況下,新娘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所以彩禮只能從主體生活困難的方面返還,
訂婚禮物返還范圍的原則是什么
訂婚后未結婚是否需要返還訂婚禮物返還訂婚禮物是否有法律依據離婚后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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