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雙方都有過錯,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具體數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離婚訴訟中的被告人是無過錯方時,被告人不同意離婚,又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訴訟(一審不提出的,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不成的,建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未明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就可以立案了
在離婚案件中,我們經常遇到財產分割的問題,一般都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我們會考慮照顧無過錯一方或女方的原則,有的還會考慮照顧困難一方,有的時候如果有書面的財產約定,我們也會考慮家庭出資。這些通常被認為是給予受照顧的一方更多分數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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