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無故拖欠工資無正當理由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工資的行為。不包括: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無法抗拒的原因,用人單位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的,經本單位工會同意,可以臨時超期限支付勞動者工資。延長期限的最長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在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是不合理的
其次,拖欠工資多長時間是違法的?我國法律法規主要作出以下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工資應當以月工資的形式支付,也包括月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后30日內結算工資,超過30日,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等原因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構成拖欠工資,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可以在一個月內延期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應當通知全體職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沒有主管部門的,應當報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如果實行周、日、時工資制,工資可以按周、日、時發放。”p>
一般來說,具體支付日期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所以,只要單位每月發一次工資是合法的,至于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單位按時發工資,哪怕是下個月,上個月的工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在自然勞動結束后超過30天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可以視為拖欠工資。這時,職工不僅可以要求單位及時支付工資,還可以要求賠償。如有必要,我們可以委托我們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幫助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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