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一條規定:婚前全額購房,屬于買受人婚前個人財產;首付部分屬于買受人個人財產,升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買受人補償另一方
3.婚前全額付款或貸款買房并寫上夫妻姓名的,屬于夫妻財產
4.婚后,一方父母全額購房并登記在子女名下,屬于單方贈與和個人財產
5.婚后,父母一方的全部出資以夫妻名義登記的,屬于對雙方的贈與和夫妻共同財產
6.婚后,夫妻雙方的父母共同出資,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登記,屬于夫妻的贈與和共同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收入;雙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除一方的婚前財產外,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一方因身體傷害發生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僅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一方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應當屬于一方,不得參與分割;(2)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財產分割沒有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法律規定,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買房的人全額投資為個人財產,婚前個人支付首付款,姓名屬于自己,婚后,他們一起還貸,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夫妻雙方支付的錢中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未償部分為登記方的個人理財。如無特殊情況,一般視為贈與,屬于登記方
5,一人婚前出資,房屋以雙方名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分出資比例。平
6,雙方婚前出資,均以一人名義出資。這種不確定性將從出資比例、購房背景等方面考慮,一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屬于投資者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房子一般以投資方子女的名義,投資方賠償共同還款部分
8,婚前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屬于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認為,夫妻有共同財產,除非有明確約定交給對方,雙方父母出資,屬于雙方或一人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確認為雙方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婚后,一方父母的全部出資歸投資方子女名下,是投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十一、一方父母婚后全部出資,屬于雙方或另一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出資時有書面約定,一方父母婚后支付首付,屬于雙方名下,否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者子女婚后可適當加分,雙方父母出資,名下同一,爭議較大,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判決中不處理不動產的三種情形:
1,離婚時未取得房屋
即:,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繼續還貸,或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未取得房產證,司法實踐:根據當事人申請,房屋的財產分割將不予處理,另一起案件將被起訴。根據申請,雙方將被告知另行提起訴訟進行財產分析,夫妻雙方將根據財產分析結果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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