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慣常居住地的認定標準“慣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居住地起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點,但住院治療的地點除外。被告人遷出后戶口未結清的,其常住地由人民法院管轄。沒有常住戶口的,戶籍不滿1年,原戶籍所在地1年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每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您到法院起訴離婚,只需攜帶離婚起訴書、結婚證和身份證即可。如果有孩子,只要帶上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明原件三份,離婚的調解是什么?什么是訴外調解,又稱訴前調解和行政調解?這里所說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管理部門,訴訟外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要程序,在法律上不具有強制性,這不是離婚的必要程序?;橐鲭p方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走訴訟外調解程序,由哪個機關調解。訴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此,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能強迫婚姻雙方調解,因為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及其矛盾有一定的了解,可以對案件進行訴訟救濟,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實踐中矛盾進一步激化起到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司法機關,雙方的對立也不強烈。既不能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又能消除對立,所以容易被當事人接受。能有效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或促進雙方達成離婚協議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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