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某公司員工張某與李某在公交車上搬運貨物時,因李某堆放不規范,張某擔心倒塌,兩人發生爭執。李某最終毆打了張某,現場同事王某勸說了他們,兩人停下。今年5月,張某被認定為二級輕傷,隨后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提起公訴。王某還接到法院通知,通知他8月5日出庭作證,王某向車間主任作了匯報,并如期出庭作證。9月中旬,王某領工資時,發現公司在8月5日少給了他工資,雙方發生糾紛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方式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政府、政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會議;擔任人民法院證人;參加《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基層委員會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的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會議;依法進行的其他社會活動。”經過調解,公司意識到扣減王某的工資是違法的,于是補發了王某一天的工資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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