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中,受害方往往是關系中的弱者——妻子、未成年子女和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由于長期不和,他們很難和解。如果一方要求離婚,如果處理不及時,對受害方來說可能是極其危險的。判決離婚前,要做好與一方的牢固同居,以防發生意外
2.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所謂“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其定義為: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是以夫妻名義
3.那些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的人是頑固的。對于這種情況,首先要教育和幫助有這種不良習慣的當事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端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多照顧家務,多照顧孩子。第二,動員對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進雙方和解。對少數夫妻有過多怨恨,被告人的不良習慣得不到糾正,雙方關系極其惡劣,確實不能共同生活的,準予離婚。他們沒有共同的生活,沒有履行彼此的義務,這使得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因此,分居兩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的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雙方人為中斷彼此共同的經濟生活、性生活和相互贍養、精神慰藉,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后下落不明,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定程序認定,仍無消息的,宣告為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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