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外調解是指不涉及訴訟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離婚訴訟外調解程序又稱行政調解程序。是指男女提出離婚要求時,可以先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的程序。它屬于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的一種。我國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P>
這里所謂的“有關部門”,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機關)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單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部門。其中,訴訟外調解最重要的一種是離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自愿原則進行的調解訴外調解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訴外調解是防止草率離婚的第一道防線。因為有關部門對男女矛盾有一定的了解,他可以對案件進行訴訟救濟,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家庭糾紛,減少訴訟。訴外調解不同于訴訟離婚。氣氛會更加輕松和諧,有利于消除雙方對立,改善夫妻關系,容易被當事人接受。訴訟外調解也有利于發揮各級調解組織和群眾組織的積極作用。有利于充分調動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妥善解決離婚糾紛。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調解,更不得非法調解。訴訟外調解程序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要程序,法律也不是強制性的
在只有一方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律賦予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即當事人可以先訴諸訴訟外調解程序,調解仍不能解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也可以不經訴外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事實證明,只要有關部門做好調解工作,很多離婚糾紛都可以不經訴訟得到妥善解決
然而,經過相關調解,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不同的結果:1.雙方和解,愿意繼續共同生活。2、雙方就離婚、撫養子女、還債、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使一方提出的原離婚成為雙方自愿離婚,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分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3.調解無效,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仍持不同意見,或雙方未能就子女撫養、債務償還、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的,離婚糾紛可移送訴訟程序處理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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