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月工資為基數計算平均工資,加班費除以8乘以1.5,再加上平均工資;周末及其他公眾假期加班2次;休假乘以3。
月平均工資天數:21.75天
日工資:工資/21.75
正常小時工資:日工資/8=工資/21.75/8
加班小時工資:正常小時工資*1.5=工資/21.75/8*1.5
加班工資:工資/21.75/8*加班小時*1.5
<周一至周五加班按1.5倍計算;周六、周日加班,按工資的2倍計算根據《勞動法》,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不得無故扣減或拖欠。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至300%。扣除或者拖欠工資的,還應當支付25%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發放:1
休息日工作的,應同時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不低于日、時工資基數200%的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時工資基數300%的加班工資,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其工資的150%的加班費;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其工資應不低于其工資的300%。除標準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等都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嚴格限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是國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組織職工勞動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法定節假日對勞動者來說比平時和休息日更為重要,也影響著勞動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不能用補假來彌補。因此,應該提高工資。用人單位在上述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和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在這種情況下,加班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它們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被替代。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強迫勞動者變相加班,視為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勞動者在計算加班工資的1.5倍時,可以依照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加班工資和報酬,以完成合理的勞動定額,保證標準化,客戶可以通過律師協會咨詢和指導律師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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