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流程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钡谖鍡l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以上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規則程序是: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協商。
協商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采取自治的方法解決糾紛,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意或者團體協議,雙方互相協商,最后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使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的解決爭議的途徑,也是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采用的途徑。協商解決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2、調解。
調解是由勞動爭議雙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爭議,以幫助雙方達成協議為目的,為其提供勸說和解決的過程。調解實行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自愿把勞動爭議提交法定第三者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
訴訟是法院依據司法程序對勞動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斷的活動。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符,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源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勞動爭議種類
(一)勞動合同爭議
1、勞動合同變更、終止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4、勞動報酬糾紛
5、工作時間糾紛
6、安全責任糾紛
7、經濟補償糾紛
(二)勞動保險糾紛
1、養老保險糾紛
2、醫療保險糾紛
3、失業保險糾紛
4、生育保險糾紛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流程有哪些?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要是覺得有不公平的內容發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一步維權。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流程詳細的內容如果你并不是很清楚的時候,應該要積極找律霸網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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