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勞動爭議裁決書問題的在生效后該怎么解決
如前所述,由于社保等糾紛雖屬勞動仲裁的處理范圍,卻不屬法院的處理范圍,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法院也會有意識地避免出現“仲裁雖有裁決,但法院不予處理,最終導致案件沒有結果”的情況。
通常來說,司法機關采用以下手段避免上述情況的產生:
嚴格把控立案關。就法院系統而言,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嚴控立案關,即在立案階段即要求當事人撤去一切法院處理范圍之外的請求事項,以免在實體審理中,使法院處理兩難境地;
出具裁定。就理論上而言,法院也可針對已經受理的非法院處理范圍的案件出具駁回起訴的裁定書,從程序上駁回原告起訴。但是,由于此類裁定可能會被視為立案部門的工作錯誤,因此,通常法院不會出具該類裁定;
分別立案。在某些地區,法院在與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協調后,會從勞動仲裁階段即嚴格把握立案標準,將可由法院處理的仲裁請求與不可由法院處理的仲裁請求拆分為兩個案件分別立案。如此一來,法院將僅受理可由其處理的案件,而不受理非由其處理范圍的案件,以保證仲裁裁決能夠得以生效,避免出現案件最終沒有結果的情況。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除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條款,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生效的唯一條件是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
實踐中,用人單位涉及的絕大部分仲裁案件均為非一裁終局案件,因此,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后,可以在起訴期限內充分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而無需急于履行未生效裁決。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裁決書問題的話,我們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或者也可以要求勞動局撤銷,總之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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