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除了日常工資外,還要履行特殊的職責,包括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和生活津貼、復員津貼、轉移費等,以分配財產,首先要區分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單獨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意外傷害保險,傷殘津貼和軍人醫療生活津貼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歸士兵個人所有2.支付給士兵的復員費、個體戶費等一次性支出,夫妻生活費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分,“平均價值”是指按照具體年份分配給士兵的上述費用總額。具體時限是軍人平均預期壽命70歲與參軍時實際年齡的差距,離婚、復員不一定同步。此時,士兵的配偶只有權要求退伍費和轉業費。今后士兵退伍轉業后,原配偶可以要求平分退伍費和轉業費。軍人住房補貼的發放,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官的經濟補償,軍級以下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根據《軍人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納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人。要正確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正確認識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官的經濟補償,軍隊以下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顯然,個人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既然是以“貨幣”形式給予士兵的“經濟補償”,就應該與工資等收入具有同等性質,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軍人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而“個人賬戶中的住房資金屬于軍人個人”
兩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進行分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期間,軍隊出售的經濟適用房普遍比同地區的商品房便宜。這是國家在考慮軍隊實際購買力并扣除部分費用后作出的安排。這是軍隊的優惠措施之一同時,根據軍隊的相關規定,一對夫婦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如果兩人按離婚時購房時支付的金額分割,保留房屋的一方將支付另一方經濟補償金的一半。此時,被補償的一方不能再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同類房屋,而必須以市場價格再次購買或租賃房屋。事實上,它間接剝奪了被補償方享受軍隊房改優惠政策的權利。這種分割顯然侵犯了被賠償方的合法權益。如果按市場價格分割,更能體現保護婚姻雙方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則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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