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每月延遲發放,員工能否申請補償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實行周、日、時工資制的,可以周、日、時工資按時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每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無故扣減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應當明確,在用人單位遲延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得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其他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依照國家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追加賠償。”《條例》規定了附加補償的條件,即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后,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附加補償,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25%的經濟補償。這里的經濟補償與上述補償不同。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扣留、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絕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勞動者除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工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實際上,只要有理由和證據,工人的仲裁申請將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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