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辭職后的第四個月內支付工資是否違法?怎么辦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在辭職后第四個月內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拖欠的工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加以保護。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發差額;如果員工逾期不付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責令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追加賠償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依照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逃避勞動的以轉移財產、逃跑、藏匿等方式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時不支付,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在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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