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認為,公司沒有安排王某加班,是因為王某自愿每天下班后沒有離開公司。而且,公司有明確的加班審批制度。任何員工需要申請加班,經上級領導批準后才可歸類為加班。因此,王先生的情況不屬于加班,公司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經審理,仲裁委員會認為,盡管王先生提供了考勤記錄,證明他每天在公司工作超過8小時,他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下班后留在公司的時間是在工作。公司有明確的加班審批制度。王某沒有按照加班審批制度申請加班,而是留在公司處理事務。因此,王某的行為不屬于加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的仲裁請求不成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下班后留在辦公室是否屬于加班?加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我國《勞動法》規定了三種加班方式: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在本案中,王某稱屬于工作日加班。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資,取決于王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加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費的,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證明的,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勞動者是否加班應當由勞動者證明。在本案中,王某提供了考勤記錄,證明他每天在公司工作超過8小時,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下班后留在辦公室處理工作事務。加班有兩個要素,即時間要素和工作要素。勞動者只有證明延長工作時間是處理工作事務的,才算加班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了加班審批制度,只有經批準的延長工作才算加班。如今,許多雇主不鼓勵工人推遲工作,希望工人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下班后能得到更好的休息。因此,建立加班審批制度,控制加班總量。勞動者未經批準拖延工作的,即使能夠證明是在處理工作事務,也不能視為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加班審批制度或者加班審批制度形同虛設,那么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自己延長工作時間是在處理工作事務,就很可能被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在這里支付加班工資,我想提醒廣大職工,如果因工作任務繁忙需要耽誤工作,應及時向公司提出加班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上班,否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加班,損害其勞動權益。同時提醒用人單位建立并實施加班審批制度。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年最新死緩最少服刑多少年
2020-12-22怎么限制探望權的時間
2021-03-09動物園動物因游客挑逗咬人誰負責
2021-01-27學生猝死在宿舍內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28集資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區別
2021-03-08企業破產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020-11-20勞務工有什么合同
2021-01-30航空意外險可以買幾份
2020-12-01訂立保險合同分哪些階段
2021-01-12法律規定公司要為員工購買的保險有哪些
2020-12-31保險單能否辦理抵押貸款
2020-11-20交強險實施后車賠付要如何去計算
2021-02-05年輕白領必須走出的保險誤區
2021-02-17產險投保指南
2021-01-22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2020-12-27集體土地承包年限是多久
2020-12-26什么條件下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1-01-08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與轉讓有哪些區別
2020-12-31拆遷補償款提存的程序
2021-03-20住改非因補償不合理未簽字,遭遇斷水斷電,該如何維權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