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共分六章,共51條,包括總則、婚姻、家庭關系、離婚、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附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經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1月1日起施行,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婚姻法中的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則,兼顧婦女兒童的利益,方便生活,照顧無辜的一方,依法判決,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內財產有書面約定,確定為單獨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
依法登記結婚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要求“雙方自愿”,即夫妻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必須真實自愿<3.雙方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4.離婚雙方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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