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
為什么雙倍工資的要求被駁回[案例]楊希怡是一家公司招聘的20名員工之一。公司已多次通知這些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他19名員工已與公司簽訂合同。但楊希怡既沒有與公司簽訂合同,也沒有明確拒絕簽訂合同
2013年1月,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辭退楊希怡,楊希怡要求公司為未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由于公司拒絕,楊某提起訴訟。出乎意料的是,法院駁回了自己的訴訟請求。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但其適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自入職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應歸咎于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在一個月內多次要求與楊希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楊希怡始終沒有當真。最終責任在她,公司沒有過錯。公司有權拒絕支付雙倍工資,也有權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案例]郭錫芳與某公司口頭約定:每天花1-3小時維護公司電腦系統,工資按30元/小時計算。一個月后,因為公司找到了另一位網絡管理專家,他被辭退了。郭錫芳不服,以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公司雙倍支付工資,但法院不予受理
[點評]郭錫芳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就公司與郭某的用工性質而言,屬于非全日制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即:,法律不禁止公司未與郭×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支付僅限于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此郭×芳無權向公司索要雙倍工資[案例]2011年6月,唐×在一家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012年2月,唐×因連續三次遲到被公司解聘。唐x知道,他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而無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基于解除勞動關系是自己的過錯,不好意思提出要求
2013年3月,唐×與公司經理相撞,發生爭吵。一怒之下,他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工資,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駁回[意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正確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仲裁的期限:勞動爭議仲裁期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指出,超過申請仲裁期限的,不予受理任何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理由均不得依法拒絕
早在2012年2月,唐X就知道他可以向公司要求雙倍工資,但他沒有要求。僅僅一年后,老故事又被提起,這不屬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因此他的權利只能“過期”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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