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實自愿并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調解;如果關系破裂,調解無效,離婚應準予(1)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經反復教育后未改變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軍人同意,第三十四條除軍人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有重大過錯外,丈夫不得提出離婚。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婦女提出的離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男子提出的離婚,不受此限制,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離婚后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父母仍然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處于哺乳期的子女應當與哺乳期的母親一起撫養。因哺乳后子女撫養權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離婚后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另一方應承擔一方撫養子女的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數額和期限由雙方商定;如果協議失敗,第三十八條離婚后,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金額的合理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單位查閱配偶護照,是否侵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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