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資公司工作,工作時間是167.4小時,每天工作9小時,每周休息兩天。也就是說,我每天加班1小時,每周加班5小時,每月至少加班20小時。我的基本工資是1176元,工作津貼是109元,工作獎勵是168元。加班津貼210.75元,月津貼21.08元,共計1684元。請問加班費是每小時1.5倍還是2倍?人事部說,公司是按167.4小時計算的,所以是乘以1.5倍,又不是正常的周末,那么這個計算方法合理嗎?以前我的加班費是320元,但2008年改成了上述情況,請看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
[特約顧問a-ke回復:
2008年以來,法定節假日已經調整,所以167.4是以前的工作時間。根據《關于職工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自2008年以來,每月工作日為20.83天,折算后的工作時間為166.64小時,我對每天工作9小時有些懷疑。很多單位實行早九晚六的工作時間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超過了每天八小時的規定,因為午餐一小時不能計入工作時間。你必須明白,首先假設你的公司每天工作9小時,1小時被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我們稱之為額外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勞動報酬。您要求的200%補償是休息日加班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加班
在計算工資基數時,如果您對工資有明確的約定,可以使用約定的金額。如果沒有協議,你可以把收入加起來打七折。那么,在計算小時工資時,我們不應該除以166.64,而應該除以174(21.75)× 8) 因為《關于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折算后的小時工資應除以21.75天的工資。因為法定節假日也需要發工資,所以發工資的天數要比工作天數大致多,工資是1200元,每月加班20小時× 一點五× 20) ÷( 二十一點七五× 8) 9元,和貴公司計算的加班費差不多。貴公司的加班計算沒有明顯問題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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