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雇主應確保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這種情況下,雇主違反了勞動法的工作時間制度,將每天的工作時間從8小時延長到10小時;同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關于休息時間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7天,依法剝奪勞動者休息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是違法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時間的約定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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