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法院受理了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案件孫工說,本解釋的背景是“這是審判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孫政才還介紹說,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改制呈現出越來越多元化的特點。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企業自主重組產生的爭議。”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處理企業無薪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提前退休人員和與新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下崗職工。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的,按勞動關系處理,杜華解釋說,如果再就業人員在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前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那么就不再是與所在單位的勞動關系,而是勞動關系。因為再就業職工享受了社會保險和養老待遇。但在一些企業,如果員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會提前退休。在新企業中,職工與企業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焦點·訴訟主體
無證單位如何起訴
根據司法解釋,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及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無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借用營業執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勞動者與其他單位所屬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糾紛時,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所屬單位列為當事人孫*功說,很多用人單位類型復雜,主體不明確,勞動者往往在糾紛后陷入困境。司法解釋還規定,如果發現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與訴訟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增設當事人集中·加班費,由當事人近期證明加班事實,工人起訴雇主要求支付加班費的案件明顯增加。根據司法解釋,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費的,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判庭庭長杜玉華說,勞動者加班后,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企業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同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支付勞動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應當在最近幾年內補發補償金,我國勞動爭議案件已成為數量快速增長、社會敏感度高、涉及面廣、結案壓力大的糾紛類型。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政才透露,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9.55萬件,比2007年增長95.3%;2009年共收治病例31.86萬例,同比增長7.82%;2010年1-8月,共收到新產品207400件。孫政才說,今后一段時間,勞動爭議仍將是民事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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