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業自由等于公平競爭利益
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無形資產和競爭優勢,限制離職競爭就是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從而構建和維護市場經濟中的公平競爭秩序。但是,擇業自由屬于勞動權的范疇,是人類的基本權利。對這一權利的限制應嚴格適用比例原則,通過對合法利益的審慎衡量,調和手段與目的的沖突。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對競業限制的適用對象、期限和范圍作了限制性規定,如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范圍限于在與原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上述人員,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補償金與違約金之間的利益平衡離職競業禁止法律制度的初衷是平衡勞動者行使自由選擇權之間的矛盾以及維護雇主的商業秘密。賠償金和違約金的數額雖然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但可以按照填寫原則進行復核。補償是限制勞動力使用的一種補償。補償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的原工資標準和工作的貼近程度來核定。但是,當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差額過高,勞動者提出相關抗辯時,用人單位可以考慮勞動者違約的主觀情況,增加舉證責任,并要求用人單位對違約金數額的合理性和具體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承擔舉證責任,但賠償協議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款競業禁止協議中,支付報酬不構成勞動者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在競業禁止協議中,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支付補償的義務與勞動者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在性質上應當同時發生,勞動者在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后實際上無權抗辯,這種競業限制中的利益均衡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我們必須更多地了解它。如果你什么都不懂,可以來律霸進行法律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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