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您好,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使用的證據范圍是什么
律師的回答: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雇主不認為這是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審[2001]14號)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作出解雇等決定引起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開除、辭退、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或者申請、診斷、鑒定,工人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他們的主張或案件的事實。勞動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其權益可能受到影響。因此,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主要證據包括:
(1)來自相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等,郵局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舉報材料等
(2)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或調查結果的通知
(3)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或存在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收取的押金收據、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考勤記錄等(4)其他主體的證據,如專業中介機構的收費文件相關:
-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地優先管轄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勞動爭議的管轄本區域的爭端。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階段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與當時的管轄沒有必然聯系,勞動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不是訴訟階段的管轄法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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