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加班工資計算規(guī)定》勞動法第4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應按照以下標準支付高于工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如果工人被安排工作更長時間,他們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
(2)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且無法安排補假,則應支付不低于其工資200%的工資
(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們應獲得不低于其工資300%的報酬
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1.計算基數(shù)
根據(jù)《勞動法》第44條,加班工資按工資計算。因此,為了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礎,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費(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情況。”
根據(jù)該規(guī)定,工資基數(shù)應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級工資、超額生產(chǎn)獎金、年終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和交通補貼。計算加班工資時,應將這些項目相加。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以小時為單位。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計算小時工資。自2008年1月3日起,每月標準工作日為21天和75天,具體計算公式為月工資收入÷21,75÷8小時×加班時間×150%(或200%或300%)
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工資
1.計件工資還包括加班工資
計件工資的加班工資計算。對于每天完成8小時以上、每周完成40小時以上的計件工作,公司已支付100%的工資,但未額外支付50%(或100%或200%)。在這種情況下,,加班工資應計算并支付給員工
2.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期工作制下的加班
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期工作制主要指企業(yè)因生產(chǎn)原因必須進行連續(xù)生產(chǎn)或工作一段時間工作的特點或性質(zhì),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保障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和完成生產(chǎn)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該單位實施這兩種工作制度必須得到勞工部的批準,未經(jīng)批準不得實施,只有雙方同意才能實施。綜合工作制度一般以周、月、季、年為周期。是否有加班也取決于本周期總工作時間與標準工作時間的比較。額外部分按加班計算
不定期工作制主要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現(xiàn)場人員、銷售人員和部分值班人員。他們的工作時間相對較短,加班時間通常難以計算和計算
但是,如果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假日工作,則應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guī)定支付員工的工資和報酬(即,如果員工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如果您的情況更復雜,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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