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大致有三種情況: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條件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訂立的勞動合同發生重大變更,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計劃,可以裁減人員:
(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3)企業變更生產后仍需裁減人員,(四)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的其他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在試用期內,除非雇員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不合格、嚴重違反規定等)和第四十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情形(疾病、非工傷、不稱職等),否則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一般來說,試用期內的解雇是沒有補償的,但如果你有書面合同,并且對試用期有特殊約定,那就另當別論了。此外,根據法律第19條,如果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到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雇主規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期限,您將獲得超出法定最長試用期的正常工資,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員工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原因,雇主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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