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雙方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要階段。雙方均可申請調解或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方可受理并行使調解權。企業收到調解決定后受理調解申請的流程,是指受理調解申請的流程。調解申請可以由雙方共同提出,也可以由一方提出,但必須經雙方同意
在受理審查中,調解委員會主要審查三項內容: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第三,爭議案件是否在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范圍內。調解委員會審查案件后,可以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決定,并將決定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的首要任務是進行調查。調查內容主要包括:爭議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事實及其對調解申請的意見和依據;調查與爭議有關的其他相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其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檢查并閱讀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爭議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4)進行調解。調解的實施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調解爭議雙方之間的分歧。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與方為爭議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相關部門或個人也可參與
調解結果有兩種。第一,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制定調解協議。第二,調解不成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做好記錄,準備調解處理意見,并對爭議提出相關處理意見。(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應自覺執行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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