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主要用于測試新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個人素質。試用期對企業和員工來說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雙方將相互深入了解,相互考驗。只有雙方達成共識,才能成功簽訂正式合同?!币晃桓呒壢肆Y源總監的一段話說明了試用期的重要性。但在試用期過后,錦州市的李先生既沒有被確認,也沒有被解雇。怎么了
李先生于2009年7月正式在一家貿易公司工作,并口頭同意試用三個月。三個月后,公司為李先生購買并辦理了各種保險,并簽訂了勞動合同。然而,直到2009年12月,公司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保險。李先生不知所措。我現在該怎么辦?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據了解,對于本單位未簽訂合同的,李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并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補足差額;如果雇員未能在期限內支付,則應責令雇主向雇員支付不低于應付金額50%但不超過100%的額外補償。同時,法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此,如果單位不為李先生提供保險,李先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
為了避免落入各種試用期的陷阱,業內相關專家建議進入用人單位后,必須及時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與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工作開始日期、工作內容等;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犯,如不支付報酬、低工資、拒絕工傷賠償、非法延長試用期等。,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或提起仲裁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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